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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郭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sgb 来源: 本站原创 日期:2021-02-18 浏览:12007 次 [ ]
 

李某、郭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862422时许,被告人郭某、李某伙同郭某光(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盘龙区穿金路某医院急诊室内因看病问题与值班医生被害人詹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郭某、李某、郭某光等人将被害人詹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624日,被告人郭某、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于2018625日至201876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天,产生医疗费人民币5581.86元;原告人詹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其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4000元,共产生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人詹某系现役军官,在某医院工作,月收入为人民币10315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所提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基于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均积极实施了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伤害行为,故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关系。被告人李某、郭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主张的赔偿诉求,根据刑事部分在案证据以及原告人所提交证据,综合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人民币5581.86元、后期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的诉求,有经票据、鉴定意见证实且应支持的为医疗费人民币5581.86元、后期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2、关于误工费人民币41260元的诉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系现役军官,住院共计11天,以月收入人民币10315元为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人民币3782.17元(10315/月÷30天×11=3782.17元)。3、关于护理费人民币20864元的诉求,虽然原告人未提交明确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该项费用,但考虑到其住院期间需要人员护理,故酌情支持护理费人民币1912.49元(63460/年÷365天×11=1912.49元)。4、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0元、营养费人民币6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的诉求,虽然原告人未提交明确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相应费用,但考虑到其治疗和恢复期间必然产生相关费用,故酌情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1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被告人李某、郭某应当连带承担合计人民币20276.52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郭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李某、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医疗费人民币5581.86元、后期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3782.17元、护理费人民币191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1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276.52元。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医患关系亦然。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即使医患矛盾存在、医疗纠纷属实,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乃至杀伤行为绝对不可能成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理由。

一时的情绪失控不等于可以举起拳头,一念的邪恶滋生不等于可以逾越法律。刑法是严格的秩序,但同时也是显露的道德,对伤医暴力案件的行为人刑法坚决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