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父母、孩子照片
用“杀全家”作为威胁
在门口用红漆喷“死”字
用刀恐吓逼迫
……
因催债中
觊觎陈某公司20%的股份
“地下执法队”
做出了如此恶劣血腥的行为
而这只是卞某海组织
非法讨债的行径之一
一个看似合规合法的追债公司,实则是利用刀枪、棍棒等工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违法追债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44页的判决书写满了8名被告的累累恶行。
2020年1月2日上午,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8人一审分别被判处5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卞某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等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卞某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卞某海和郝某美为夫妻关系。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卞某海实际控制经营的昆明某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
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被告人卞某海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业是该组织的骨干,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系一般参加者,对七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判令主犯被告人卞某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5万元;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盘龙法院在十五楼信息数据中心召开“扫黑除恶”公开宣判活动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晓萍通报了盘龙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
盘龙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盘龙法院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专项斗争,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
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严格按照“打财断血”要求,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作为衡量办案水平和质效的重要标准,强化对涉恶的财产认定和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认定,确保全部涉案资产依法追缴到位,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