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能壮胆”
但壮的不该是违法犯罪的胆
一男子醉酒后
抢劫他人35元钱
和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
谷雨之后夏天的脚步越来越近,气温也日渐升高。2019年4月23日上午,盘龙区青龙村青龙花园文化室的氛围尤为热烈,原来是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在此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将刑事审判庭审搬到了街道、搬进了群众当中。
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在法官的法槌声中开庭,青云街道司法所、派出所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群众共9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后刑一庭干警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将“阳光司法”与扫黑除恶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展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其因为家庭矛盾心情不好,喝酒之后为了发泄情绪实施了抢劫行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殷某某犯罪时系醉酒状态,抢劫数额较小,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公诉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因被告人殷某某的暴力行为受到了人身限制,群众将被告人殷某某抓住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前往案发地点抓获被告人殷某某,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实施抢劫不影响其构成抢劫罪的辩论意见。
合议庭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和辩论要点进行了合议,查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积极追求通过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后果,主观上属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拳脚殴打、强拉硬拽的暴力行为并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殷某某经群众抓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
盘龙法院依据被告人殷某某犯罪的事实和归案后的表现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之后,刑一庭干警随即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宣传,一方面将中央、省、市、区各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和部署向群众宣讲,宣传党和国家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向群众详细讲解,提升群众的鉴别能力,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同时我院干警将印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的购物袋、雨伞等宣传品发放给现场群众,拉进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的内容与群众日常生活的距离。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中局、由全国推开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之年”,面对乱点乱象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涉黑涉恶案件需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积极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是工作的应有之义。
供稿:刑一庭
制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