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0103民初10304号
云南蓝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派奇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3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蓝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派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元;二、被告云南蓝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派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1元;三、驳回原告云南派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云南蓝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