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0103民初4891号
卢绍贤: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489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卢绍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帕岩堡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819.74元、利息2119.96元、滞纳金338.75元;二、被告帕岩堡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帕岩堡旺负担。如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可于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