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春梅: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号3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梁春梅信用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状内容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618.71元及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4428.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1139.65元,合计:25186.42元。此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元及其他费用。金额合计:26486.42元。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