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云0103民初2805号
李跃军:
本院受理的(2018)云0103民初28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李跃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李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2910.32元及截止2018年 1月22 日的利息2959.57元,合计人民币25869.89元; 二、被告李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 1月23 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及复利(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按月计收复利);三、被告李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13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由被告李跃军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