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蒋旭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冉锐荣、纳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旭鸣借款人民币9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蒋旭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3元,由被告冉锐荣、纳蓉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