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永元请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杨雨雯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3、无共同财产可分割,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可分割和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万派中心绿竹大厦写字楼5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