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沈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1961年6月25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人民东路栗树头11栋1单元3-3号。
原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8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刘河祥
人民陪审员 江 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