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早上10:00,本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伟玲、唐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尤畅担任法庭记录,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华出庭支持公诉。
合议庭
法警将第一被告人带入法庭
法警将第二被告人带入法庭
审判长宣读被告人有以下几项权力:(1)回避权;(2)辩护权;(3)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
庭审现场
被告人表示不申请回避。
公诉人
盘龙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盘检刑一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两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
李某某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辩护人辩称:李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犯罪后果的危害性非常轻微,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
晏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进行辩护。
公诉人不同意李某某辩护人情节显著轻微的说法,认为本案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1年左右的量刑意见畸轻。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最后陈述:我是初犯、偶犯,希望对我从轻判处。
被告人晏某某最后称述:我认罪。
审判长宣布:本案合议后延期宣判,休庭。
鉴于第一被告人的孩子年龄较小,审判长在庭审结束后允许被告人家属同被告人进行简单的沟通,体现法院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