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代理人
两位原告代理人张丙春,第一被告马余衡的代理人王比出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房屋租金985363.9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至全部付清该租金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12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6197.7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马余衡的代理人王比辩称:在2013年5月份两被告发生了重大分歧,第一被告马余衡解除与第二被告刘大庆的合伙关系,将自己名下的合伙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庄肃莉,转让费30万元,属亏本转让的。股权的转让导致权利义务的转让,故第一被告马余衡不应再承担租金责任。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代理人质证
原被告双方就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审判长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是否欠付原告租金?具体数额?;2、原告是否存在损失?;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4、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审判长
庭审的最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及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希望法院联系本案的第二被告刘大庆及案外人 庄肃莉,组织调解。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