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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图文直播】王清政、张秋元诉马余衡、刘大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plfy 来源: 本站原创 日期:2014-07-15 浏览:40861 次 [ ]

      2014年7月25日,我院开庭审理了王清政、张秋元诉马余衡、刘大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傢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明洁、农绍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鹤云担任法庭记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代理人

     两位原告代理人张丙春,第一被告马余衡的代理人王比出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未出庭参加庭审。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房屋租金985363.9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至全部付清该租金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3年12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6197.7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马余衡的代理人王比辩称:在2013年5月份两被告发生了重大分歧,第一被告马余衡解除与第二被告刘大庆的合伙关系,将自己名下的合伙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庄肃莉,转让费30万元,属亏本转让的。股权的转让导致权利义务的转让,故第一被告马余衡不应再承担租金责任。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代理人质证

    原被告双方就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审判长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是否欠付原告租金?具体数额?;2、原告是否存在损失?;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4、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

审判长

     庭审的最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及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希望法院联系本案的第二被告刘大庆及案外人 庄肃莉,组织调解。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