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盘法民三督字第01号
申请人:许程鹏,男,住昆明市。
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史虹。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的申请。现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许程鹏撤回对被申请人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467元减半收取,退还申请人许程鹏14233.5元。)
审 判 员 郑天柱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