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不同社会管理机制的作用,深入推进我院与区司法局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选聘对象
根据热心纠纷化解、熟悉调解工作、具有威望公信标准的选聘标准,将选聘对象定位为区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法官,律师及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工作管理
(一)、区法院、区司法局对特邀调解员建立信息库,载明各特邀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专长以及主要成就、所在单位等,该信息库随特邀调解员的调整及时更新;
(二)、特邀调解员不实行任期制,具体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调整,区法院、区司法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增减;
(三)、特邀调解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四)、特邀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法院开展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五)、特邀调解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六)、特邀调解员应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法院、区司法局开展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
(二)、协助区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
(三)、协助区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
(四)、协助区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
(五)、协助区法院开展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第四条 协助调解案件的范围
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的范围,为涉及专业领域或与本地民情社情密切相关的纠纷,主要包括: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四)、损害赔偿纠纷;
(五)、土地、物业纠纷;
(六)、消费纠纷;
(七)、专业性较强或者政策性较强的纠纷;
(八)、集团诉讼或群体性纠纷;
(九)、判决难以执行、或强制执行不利于矛盾化解的纠纷;
(十)、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十一)、有利于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矛盾的行政案件;
(十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经人民法院审查确需邀请协助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起诉后、正式立案前或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并且纠纷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邀请信息库中的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承办法官填制《协助调解函》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承办法官便于台账统计,一份交特邀调解员向本单位请假销假使用;
(二)、立案前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案件不再诉至法院处理,确有必要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承办法官制作调解书或当事人撤诉结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或进入相关审判程序结案。
第六条 调解方式
特邀调解员主要以协助调解纠纷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根据工作具体情况,采取认为合适的方式协助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解决争议的方案;
(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就专业领域问题提供口头咨询意见;
(四)、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权利义务
在案件协助调解期间,特邀调解员接受邀请后,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干预司法,影响和破坏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利用特邀调解员的身份,从事违法活动,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
第八条 工作补贴
对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实行调解个案工作补贴制度。每参与协助调解成功一件案件,补助一百元。
第九条 台账管理
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诉前调解法官做好《协助调解函》的登记工作,每月月底对协助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台账统计;诉讼中的调解由各承办业务庭内勤做好《协助调解函》的登记工作,每月月底对协助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台账统计,并于当月最后一天将统计结果交由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工作小组设法院0201办公室联络员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