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盘龙区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盘龙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的工作职能,整合两部门的工作力量,加强法庭和司法所的网格化管理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形成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统一领导下的盘龙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更好地服务平安盘龙、法治盘龙、和谐盘龙建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构建平安和谐盘龙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抓手,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有效整合矛盾化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贯穿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大力推行民事案件全程调解,积极探索实行将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纳入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将涉诉信访导入网格化平台,为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盘龙,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构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统一领导,法庭和司法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联动,调解网络覆盖街道、社区(村)的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工作运行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调解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调解优先原则。把人民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抓好先行调解、强化全程调解、注重全面调解,同时还要避免久调不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诉讼工作前,立足预警疏导,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以人为本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要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调解自愿,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做到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要立足于解决具体问题,更要注重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源头预防、预警在前,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通过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同类矛盾纠纷再次发生。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指导,成立盘龙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网格化工作规划和指导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组成人员:
组 长:陈 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秦 胜(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邓新萍(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孙 建(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
马艳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申 鸿(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庭长)
周 瑞(区人民法院联盟法庭庭长)
林蔚盈(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人)
刘学俭(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谢劲梅(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胡孝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周 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负责人)
陈 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范文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尹学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杨颖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
吕奇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袁妍萍(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
赵志群(区司法局鼓楼司法所所长)
和艳雄(区司法局拓东司法所所长
叶 燕(区司法局东华司法所所长)
何 勇(区司法局联盟司法所所长)
谭俊娇(区司法局金辰司法所所长)
张警文(区司法局龙泉司法所所长)
严 杨(区司法局茨坝司法所工作人员)
任 征(区司法局青云司法所所长)
彭 艳(区司法局双龙司法所所长)
禹娴芳(区司法局松华司法所所长)
方丽芬(区司法局滇源司法所负责人)
刘双元(区司法局阿子营司法所负责人)
区法院、区司法局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工作对接、指导管理、数据统计及日常协调。孙建、马艳华兼任主任,吕奇志、袁妍萍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娅莉和司法局基层工作科人员田博伊担任联络员。
今后,以上人员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继任者接替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五、网格化工作体系
以尊重传统、着眼发展、便于管理为原则,推行“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努力形成层级分明、规模合理、覆盖全面的管理服务工作格局。
(一)一级网格,即区级网格。由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领导小组对“三级网格”建设及运行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协调,办理和处置,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估、监督与管理工作。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工作。
(二)二级网格,即法院各法庭和街道司法所网格。各法庭、审判庭庭长(负责人)和街道司法所所长为网格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域网格化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评等日常工作。共同指导辖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本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各类矛盾纠纷。
(三)三级网格,即社区(村)基础网格。按照“网格区划、整体覆盖、精细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法院向每个街道办事处指定2名法官,司法所指派1名专职工作者形成合力,以盘龙区12个街道办事处97个社区(村)所辖范围为基础,将盘龙区划分出97个基础格。整合社区综治力量,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网格长(法官和司法所人员负责)--小组长(社区书记或者主任负责) --信息员(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负责)的三级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当有矛盾纠纷发生时,第一时间锁定管理单元,确定调解责任人及时展开调解,形成快速机动、责任明确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六、工作任务
(一)区人民法院的任务
1.选派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定点联系街道,了解社情民意,定期走访调研,为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指导和教育培训。
2.各业务庭室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3.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区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
4.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可以通知相关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及时将审理结果反馈司法所,必要时可以向司法所提出司法建议。对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的案件,区法院依法审查后及时、高效的受理、审理。
(二)区司法局的任务
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快速反应,立足抓早抓好。
2.接受区人民法院委托后,人民调解员应当进行调解,并及时将调解的进程及结果反馈委托的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
3.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的,司法所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
4.对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积极引导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实现“案结事了”。
七、建立制度
(一)例会制度。由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牵头,小组成员和联络员积极组织,人民调解指导员和司法所长共同参加,每半年召开例会,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部署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
(二)人员双向交流制度。区人民法院选派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过硬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联系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区司法局要将群众工作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推荐到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的提名人选。
人民调解指导员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针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计划,包括宣讲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等。二是协助、配合所联系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解答人民调解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三是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指导员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引导群众向人民调解组织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
(三)联动互助制度。一是案件受理前,经当事人同意,区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并移送相关卷宗材料;二是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或者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住所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参加;三是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或者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住所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四是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人民调解员可以咨询调解指导员,也可以邀请调解指导员直接参加调解;五是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司法所在《调解委托函》上注明未能调解成功的原因后,可以告知当事人持此函向区法院起诉。
(四)信息反馈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和各司法所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互通信息,确保联系畅通。对调解指导员、司法所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一周内开展调处并将调处情况反馈委托部门。二是委托案件一般在30日内调解结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反馈委托部门并移送相关卷宗。三是定期报送和交流工作情况。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六)考核奖惩制度。要将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评选优秀人民调解指导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部门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化解网格化机制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订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协调,推动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二)转变工作作风。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切实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把矛盾调处的过程作为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过程。要组织法官、司法局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在实践中及时掌握开展的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纠正。要采取“包片、包案、包化解”的方式,明确责任人,切实有效化解本辖区矛盾纠纷。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创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做好信息报送。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活动简报、信息或专刊,介绍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区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五)完善台帐管理。区人民法院要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名册,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等工作薄册。区司法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案件接收移交等工作薄册。人民调解员要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对调处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司法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