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本院规章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接待当事人工作的规定

文章检索

请输入关键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接待当事人工作的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 本站原创 日期:2013-12-12 浏览:42296 次 [ ]
为进一步加强院务管理,规范接待当事人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接待当事人工作规定:                 
   一、本院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可以进入2-6楼审判区。非本院干警原则上不得进入7-15楼办公区,法官接待当事人一律在三楼接待室进行,不得在办公室接待当事人。
   二、审判大楼三楼302、303、310房间为当事人来访接待室。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由业务庭工作人员负责轮值。参加轮值之人员必须身着制服,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遵守接待时间,不得脱岗,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执行局干警接待当事人在310接待室进行,每天安排一名干警在接待室负责轮值。
   四、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干警接待当事人在303接待室进行。每周由一个业务庭安排一名干警在接待室负责轮值。每周五下午5:00之前,负责本周轮值的业务庭将接待登记本移交下一周负责轮值的业务庭。
   五、刑一庭、刑二庭、行政庭、巡回庭、审监庭接待当事人在302接待室进行。刑一庭负责周一轮值,刑二庭负责周二轮值,行政庭负责周三轮值,巡回庭负责周四轮值,审监庭负责周五轮值。每天由一个庭安排一名干警在接待室负责轮值。每天下午5:00之前,负责本日轮值的业务庭将接待登记本移交下一日负责轮值的业务庭。
   六、轮值人员职责:
    1、接受来访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咨询;
    2、通知案件承办人到接待室接待当事人;
    3、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七、轮值业务庭和轮值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接待和轮值工作。若轮值人员因玩忽职守、擅自离岗等原因造成后果的由该轮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八、院监察室要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各业务庭按本规定要求执行接待规定。对巡查中发现的工作人员脱岗或业务庭不按本规定接待当事人的行为,要按本院《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18日